在中國造假賣到利比亞 伊拉克商人昨青島受審
2012-01-06 07:35:00 任金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我要評論
[提要] 伊拉克人阿邁爾·伊布拉西姆·薩利赫與德州一廠家簽訂購銷合同,生產冒牌“TOYOTA”、“MAZDA”、“NISSAN”注冊商標的剎車片,這些產品通過海關銷往利比亞時 ,被黃島海關查獲 。1月5日,青島市中院開庭審理并判決此案,考慮阿邁爾有自首情節,并主動交納罰款,做出從輕處罰,判驅逐出境,處罰金15萬元,沒收所有扣押的假冒產品 。當天,市中院首次啟用知識產權“三審合一”的方式審判了此案。

伊拉克商人阿邁爾出庭受審。
伊拉克人阿邁爾·伊布拉西姆·薩利赫與德州一廠家簽訂購銷合同,生產冒牌“TOYOTA”、“MAZDA”、“NISSAN”注冊商標的剎車片,這些產品通過海關銷往利比亞時 ,被黃島海關查獲 。1月5日,青島市中院開庭審理并判決此案,考慮阿邁爾有自首情節,并主動交納罰款,做出從輕處罰,判驅逐出境,處罰金15萬元,沒收所有扣押的假冒產品 。當天,市中院首次啟用知識產權“三審合一”的方式審判了此案。
造假剎車片出口利比亞
1月5日上午9時30分,伊拉克人阿邁爾·伊布拉西姆·薩利赫站在青島市中院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中國法律的審判。因為他不懂漢語,法庭特邀請了一名翻譯人員。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6月,被告人阿邁爾通過其代理商浙江省瑞安市拓優達貿易有限公司,同山東省德州市魯冠制動元件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張飛龍(另案處理)簽訂購銷合同,為其生產剎車片。期間,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未得獲“TOYOTA”、“MAZDA”、“NISSAN ”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要求張飛龍在該批訂單的產品上使用這三種注冊商標。后該批產品在報關出口至利比亞時,被黃島海關查扣。
經豐田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日產(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馬自達(中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確認,該批產品上印制的“TOYOTA”、“NISSAN ”、“MAZDA”等注冊商標,均未得到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侵權產品共計12640套,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6400元。
案發后主動來中國自首
在當天的庭審中,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阿邁爾表示無異議。但辯解稱:“我不知道‘MAZDA’、‘NISSNA’和‘TOYOTA’在中國是注冊商標,當時魯冠公司通過郵件發圖或照片讓我確認剎車片時,我讓他們把這些字母印在產品上,是為了表示適用的車型。”
阿邁爾的辯護律師也辯稱,自己的當事人雖然是從2008年就在中國做生意,但在中國的實際停留時間不足2年,而且實際生產的產品與正品差距很大,因此不是明知、故意去假冒注冊商標。
“我得知產品被海關查扣后,認為應該到中國來,向警方講清楚事情的經過 。”阿邁爾說,去年2月,他從迪拜的家中專程來到中國投案自首,當月即被限制出境。后來,他主動向法庭交納了15萬元罰金。
阿邁爾讓翻譯幫助說出這樣一段話:“我對自己犯下這樣的錯誤表示歉意。我曾經在伊拉克的軍隊服役十年,是一名上尉,我一生中從來沒想到會做違法的事,我痛恨使用違法手段謀取利益的人。在中國做生意這幾年來,我一直努力合法經營……在本案中,我確實犯了一些錯誤,到現在已經有一年被限制出境了,這對于我來說,是個很重的處罰。我的太太是一名家庭主婦,每次打電話都哭著讓我快點回去,我的兒子還在上學,他們都很需要我”。
被罰15萬驅逐出境,當庭服判
青島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阿邁爾·伊布拉西姆·薩利赫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經營數額206400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案發后,阿邁爾主動投案自首,而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一審判決被告人驅逐出境、罰金人民幣15萬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依法沒收。阿邁爾當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訴 。
庭審后,主審法官秦艷華向記者解釋說,按照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原則,可以判決被告人緩刑,但考慮到阿邁爾常住在溫州,監管難度較大,采取驅逐出境的方式,可消除他在我國境內繼續犯罪的可能性。
同時,這起案件也是全省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案件中第一起采用“三審合一 ”方法審理的。
“知識產權審判實行‘三審合一’,是將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劃歸統一的審判庭審理。”秦艷華介紹,這樣可以全方位地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減少不同訴訟程序之間的銜接障礙,縮短案件審理周期,有效制止各類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文/圖 記者 任金梅 本報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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