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7·10”事故16名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
2011-12-01 07:27:00 袁濤 來源:齊魯晚報 我要評論
[提要] 從省安監局獲悉,近日,省政府對今年發生的“7·6”煤礦火災和“7·10”鐵礦透水兩起重大事故進行嚴肅處理。對“7·10”透水事故的6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對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19名事故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
本報濟南11月30日訊(大眾日報記者 袁濤) 從省安監局獲悉,近日,省政府對今年發生的“7·6”煤礦火災和“7·10”鐵礦透水兩起重大事故進行嚴肅處理。其中,“7·6”火災事故的10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7·10”透水事故的6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2011年7月6日18時45分,棗莊防備煤礦有限公司井下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28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850萬元。2011年7月10日21時30分,濰坊昌邑正東礦業有限公司發生井下透水事故,造成2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864萬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政府先后成立了事故調查組,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依規、四不放過的原則,分別對兩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認定,造成“7·6”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下舊空氣壓縮機在超溫時不能實現斷電停機,致使空氣壓縮機自燃著火,引燃用于巷道支護的竹笆和木板,進而引燃煤炭,并形成大面積的火區,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導致重大火災事故發生。造成“7·10”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采掘施工隊伍非法違規開采露天坑下部的礦體(保安礦柱),造成保安礦柱遠小于設計尺寸,致使保安礦柱冒落,露天坑內水砂瀉入井下,導致重大透水事故發生。
近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省政府分別對這兩起事故的調查報告作出批復,認定兩起重大事故均為責任事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7·6”火災事故的10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對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25名事故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對“7·10”透水事故的6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對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19名事故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
省政府要求,有關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各項防范和整改措施,舉一反三,扎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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