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賣假貨被罰2151萬:判決被撤發回重審
2011-12-28 06:49:00 我要評論
李根 來源: 新華報業網[提要] 曾經被媒體炒得火紅的“湖南一農民賣假名牌羊毛衫獲利1萬被罰2151萬”一案有了最新進展。去年的12月15日,湖南省桂陽縣農民李清在湖南郴州被內蒙古鄂爾多斯警方帶走,因為他開的服裝店里專賣假冒的羊毛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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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根(微博)/文) 曾經被媒體炒得火紅的“湖南一農民賣假名牌羊毛衫獲利1萬被罰2151萬”一案有了最新進展。昨天下午,李清的妻子李紅英給記者來電,她剛從李清的辯護律師王福奎那里得到消息,內蒙古高級法院已經撤銷鄂爾多斯中級法院的判決,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發回重審。
去年的12月15日,湖南省桂陽縣農民李清在湖南郴州被內蒙古鄂爾多斯警方帶走,因為他開的服裝店里專賣假冒的羊毛衫。李清后被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賣假貨,得利一萬,判罰千萬。此事在網上曝光后,“天價”罰金引發爭議。
記者查閱了相關案卷,發現搜查假冒羊毛衫的時間是2010年12月15日17點20分開始,2010年12月16日7點30分結束。但訊問筆錄又是在鄂爾多斯市東勝看守所,訊問的時間是2010年12月16日10點20分開始,11點16分結束。也就是說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訊問筆錄偵查機關涉嫌造假。
從邏輯上推算,郴州市到湖南省長沙市300公里,長沙市到呼和浩特市乘飛機還需要2小時10分鐘,呼和浩特市到鄂爾多斯市汽車最快也要3個小時,按照這個時間的推算,偵查人員和李清就是在郴州乘專機往鄂爾多斯飛都是不能完成的。
內蒙古高級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撤銷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鄂中法刑知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并發回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為此,記者致電李清的辯護律師王福奎,王表示再不接受任何記者采訪,“因為正在為李清辦理再次取保的手續,相信鄂爾多斯法院這次會認真對待此案。”
另據記者了解,廣東省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還將此次的“天價罰單”一案納入“記者沙龍”系列講座之中,第二期駐校卓越記者將為同學們分析“天價罰單”與媒體關注率之高做重要討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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