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男剩女增多“戀人租賃”紅火
2012-01-21 07:00:00 我要評論
何欣 來源: 北京晨報[提要] 還有兩天就是春節(jié)假期了,很多在外工作的“剩男剩女”都在發(fā)愁如何面對父母親朋的殷殷詢問。
還有兩天就是春節(jié)假期了,很多在外工作的“剩男剩女”都在發(fā)愁如何面對父母親朋的殷殷詢問。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場,近年來,社會上悄然興起“租個戀人回家過年”的方式,但“租賃糾紛”時有上演:被租者臨時加價,被租者拒不退還長輩給的大額“紅包”……昨天,房山法院的法官也對這一新鮮事物進行了風險提示。
■現(xiàn)象
十七萬人
參加戀人團購
“抽個對象回家過年!免費送您至真男/女朋友,陪你回家過年,再不怕長輩逼婚逼娶逼嫁,往返路費食宿美團網(wǎng)全包啦~”,某網(wǎng)站發(fā)起的這個團購已于昨天凌晨結束,共有169494人參加。服務項目可謂周到,除了陪逛街、參加家庭及朋友聚會、陪老人聊天外,甚至還有“陪上墳拜祖先”這種頗具中國傳統(tǒng)特色的“服務項目”。此外,對于服務期間收取的紅包及金銀首飾等物品,網(wǎng)站規(guī)定“需對半平分”。然而,原本定于昨天下午5點開出第一位中獎的幸運兒,截至昨晚7點記者發(fā)稿時,網(wǎng)站仍無任何動靜,這也引發(fā)不少網(wǎng)友對該網(wǎng)站惡意炒作的質疑。
■法官說法
“租友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愛情不是你想買,想買就能買。”房山法院的盧濤法官認為,正如這首歌曲中所唱,“租友合同”難以得到相關法律的支持。“不論是人還是感情,都不是商品,不能成為‘租賃物’”,所以這種“租友合同”并不構成法律上的合同關系。此外,所謂的“男友”、“女友”都建立在戀愛關系上,具有一種特定的人身性質,不符合雇傭合同中單純提供“勞務”的情形,因而也不是法律上的“雇傭關系”。
租賃雙方都面臨較大風險
對于租賃方來說,隨便帶一個陌生人回家,難免會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而對于被租賃回家的所謂男(女)友,隨便跟隨一個陌生人回家也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因此,青年男女對于感情問題應該嚴肅而慎重,不應隨便采取這種所謂的租賃方式,既騙人騙己又承擔風險,到頭來得不償失。”盧法官提示。
臨時加價是“乘人之危” 要退
“你給不給錢?不給我現(xiàn)在就去跟你媽把實話說出來。”曾有租友回家過年的網(wǎng)友陳述自己被“女友”敲詐的慘痛經(jīng)歷。為了避免被戳穿,只得無奈接受“女友”的臨時加價要求。對于這一現(xiàn)象,盧法官認為這一行為已經(jīng)涉及“乘人之危”。我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當事人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紅包首飾系“重大誤解” 要還
第一次帶朋友回家,長輩一高興難免就包個大紅包或者干脆拿出傳家首飾贈予未來的兒媳或女婿。盧法官認為,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構成“贈與合同”,但這是長輩基于對晚輩的愛護以及對其戀人的禮節(jié)進行的贈與,如果不是因為“戀人”這一特殊身份,長輩是不可能做出這個贈與行為的。因此,該行為又涉及到了法律中一個名為“重大誤解”的概念,合同一方可以以此為由撤銷贈與合同。
晨報記者 何欣 實習生 張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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