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
海報新聞記者 趙恩 報道
日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陸明富的內幕交易行為及崔琳的泄露內幕信息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據寧波證監局近日披露,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二人被處以罰款共計220萬元。
來源:寧波證監局
據寧波證監局披露,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相關公司財務部開始編制并完成第三季度財務報告。2024年10月22日,公司證券事務經辦人員將財務報告與非財務部分的內容匯總后形成完整的第三季度報告后,發送給證券事務代表崔琳。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
2024年10月29日,相關公司發布《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其中顯示,該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歸母凈利潤為-24,786,270.37元,較上年同期下降280.69%。
根據有關規定,該公告所涉事項屬于重大事件,該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于2024年10月21日,公開于2024年10月29日,而崔琳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4年10月22日知悉內幕信息。
2024年10月23日13時52分,崔琳使用他人電話告知陸明富相關公司上述內幕信息,陸明富知悉后于2024年10月23日13時53分至10月24日10時25分,操作本人賬戶持續單向賣出相關公司股票3,556,800股,成交金額19,035,508元,全部清空其持有的相關公司股票。經計算,陸明富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詢問筆錄、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寧波證監局表示。
決定書顯示,應當事人的要求,寧波證監局曾于2025年10月31日舉行聽證會,聽取了崔琳及其代理人、陸明富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崔琳及其代理人提出案涉信息不具有重大性、內幕信息形成時間認定不準確、未泄露內幕信息、調查和處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等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寧波證監局對相關陳述申辯意見均不采納。
另一方面,陸明富及其代理人提出陸明富主觀上無利用內幕信息的故意、客觀上無利用內幕信息的行為、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無因果關系等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寧波證監局對相關陳述申辯意見均不采納。
寧波證監局表示,根據陸明富、崔琳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陸明富處以100萬元罰款,對崔琳處以120萬元罰款。
責編:吳軍林
審核:魏鵬
責編:魏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