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指控百度侵權 網絡文學版權該如何保護?
2010-12-09 16:20:00 作者:韓士德 來源:科技日報
11月,在以“涉嫌發布盜版內容”將百度告上法庭后,盛大文學首席執行官侯小強以悲憤的姿態,在微博上呼吁包括作家、出版社在內的內容創造者、提供商,向百度“開火”。
侯小強在微博上說,希望整個行業行動起來,發起中國有史以來最大的版權系列訴訟。“這并非兩家公司的爭斗,而是一個良好互聯網秩序的開始。”
11月25日,百度舉行了百度文庫一周年暨正式版上線活動。此間,針對“放任盜版”的指責,百度市場與公關部高級總監朱光說,百度文庫有100多人的審核團隊,只要接到版權投訴,都會在48小時內處理完畢。
百度文庫的付費下載已步入“嘗試”階段。有專家認為,這場版權之爭可能轉向網絡文學收費閱讀領域“短兵相接”的競爭。
2010年3月,上海市盧灣區法院正式受理了盛大文學起訴百度一案,目前,還處在證據交換階段,尚未開庭審理。
據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文學網站有5000多家,簽約作家數以百萬計,網絡文學讀者超過1億,僅盛大文學的注冊用戶就達到4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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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擁有七家原創文學網站、占據國內原創文學市場份額80%以上的盛大文學發起對百度的聯合訴訟,指控百度文庫侵權,甚至對簿公堂。如此,有史以來最大規模針對百度的連鎖訴訟或將形成。
作為備受關注的版權訴訟,業界對此事的關注點已遠遠超出案件本身。那么,百度到底有沒有侵權?這樣的侵權案件又該如何認定?網絡文學版權又該如何保護?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網絡文學專家和法律界人士,一探究竟。
———— 焦 點 ————
文檔分享網站是否承擔用戶侵權責任?
據百度公司介紹,“百度文庫”是百度公司為網絡用戶提供的信息存儲空間,是供網友在線分享文檔的開放平臺。該平臺上所累積的文檔,均來自網絡用戶的積極上傳。因此,從百度文庫技術架構來看,百度公司承擔的是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商的角色,具有中介服務商的性質。百度文庫采用這種用戶產生內容的商業模式,與土豆、優酷之類的視頻網站有類似之處,只不過視頻網絡上傳的內容是視頻,而百度文庫上傳的內容是文檔材料。
“在這種商業模式下,用戶上傳的內容中往往會包括未經授權的版權材料,從而造成對版權人的利益的侵害。但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版權人為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利,通常不會選擇承擔責任能力很低的個人用戶,而是將矛頭指向網絡服務提供商,由此引發了版權人與網絡服務商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律師陳明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盛大文學與百度公司的版權之爭問題關鍵在于百度公司或者說網絡服務商是否應為用戶侵犯行為承擔責任。
陳明濤表示,百度公司如果從用戶的上傳行為中獲得了直接經濟利益,則必然要為用戶侵權行為承擔替代性責任。因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即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之一就是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網絡服務商是否履行審查義務?
上海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王憲禮告訴記者,盛大與百度之爭,涉及到的主要是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在網絡上傳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百度僅僅是提供網絡平臺,由用戶自己上傳作品,從邏輯關系來看,百度不是直接的侵權人。但是,這里涉及的一個問題是,百度在允許用戶上傳作品時是否履行了注意審查的義務。”王憲禮強調說。
實際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即網絡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我覺得應該根據被侵權作品的知名程度具體分析,如果盛大主張被侵權的網絡作品具有相當高的市場知名度,受到廣大網民的喜愛,能為盛大帶來很多的流量,則較一般作品而言,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百度應對此類作品負有更為嚴格的審查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辯稱其無法審查海量的網絡信息,因此不知道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行為,是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的。”王憲禮分析說。
如何認定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王憲禮認為,對百度以其不知道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行為作為抗辯理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百度公司是否承擔責任關鍵標準之一,要看百度公司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傳的文檔構成侵權。也就是說,百度公司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是問題關鍵。”陳明濤和王憲禮的觀點基本一致。
但對于如何判斷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律上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陳明濤認為,這并不意味著存在極大的任意性。“如果沒有履行版權過濾、防止侵權等義務,則會加重它的主觀過錯判斷。”
“比如,要求服務商對顯而易見的侵權,不能視而不見,否則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這一標準也被稱為‘紅旗標準’,即侵權行為就像紅旗一樣插在山頭高高飄揚,網絡服務商就不能推脫說完全看不到。再比如,一些非常流行的、著名的文學作品就會符合紅旗標準原則,完全可以推定服務商有理由知道。因為一個普通的網絡用戶不可能對這些作品享有版權,并有權上傳到網絡空間供大學分享。”陳明濤舉例分析說。
“事實上,目前司法實踐中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認定沒有清楚的界限,甚至于對于同一案件事實,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認定。尤其是在認定‘是否知道’這一要件時,法院會參考很多因素。”王憲禮舉例分析說,若是涉及文字作品侵權,會考慮作品知名度、作者知名度等因素;若是涉及影視作品侵權,則會考慮影視作品知名度、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影視作品的分類及對上傳者的鼓勵措施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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