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住房公積金辦法下月實施 12情況可提
2011-06-29 07:39:00 我要評論
李紅艷 來源:商報[提要] 日前,濟南市政府以244號政府令的形式出臺了《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7月1日開始施行。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原工作單位應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并入新設立的賬戶。
商報濟南消息(記者 李紅艷)日前,濟南市政府以244號政府令的形式出臺了《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7月1日開始施行。
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繳存
《辦法》規定,濟南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駐濟和市、縣(市)、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原工作單位應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并入新設立的賬戶。
最低繳存比例不低于5%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于12%。每個年度內單位只能設定一個繳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個人繳存比例與單位繳存比例應當相同。《辦法》要求,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新辦法還規定,職工有權揭發、檢舉不繳、少繳、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還貸一年后可用公積金
《辦法》明確規定,12種情況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分別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償還自住住房貸款的;正式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因工作調離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費的;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非本市戶口在本市務工,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商業貸款購房的市民,在還款滿一年后可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取公積金進行還貸,但提取上限不超過上年的本息還貸金額。《辦法》規定,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50萬,公積金貸款將分三個階段審批,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發放貸款。
如何申請公積金貸款?
《辦法》規定了申請公積金貸款要滿足5個條件。這5個條件是: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申請貸款時已達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規定期限;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未發生或者已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何申請提取公積金?
《辦法》中規定了職工要提交相關材料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交單位核實后出具的提取證明和支款憑證,攜帶本人身份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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