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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依據三法規開展反洗錢工作并不會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客戶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和單位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僅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而且金融機構還負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時,不得違反上述對客戶權利的保護性規定。否則,金融機構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此外,金融機構在執行大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和保存記錄制度時,并不違反為客戶保密義務的履行。因為接受金融機構報告的人行或外匯局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保護客戶秘密。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不會將記錄泄露給社會公眾或無權和不應知悉記錄的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制度對反洗錢工作非常必要,保存記錄制度不僅可為打擊洗錢犯罪提供基礎保障,還可為司法機關繼續偵查提供原始記錄。(本版作者 廖玨 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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